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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5年度)

【字号:    】        时间:2022-04-22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6年1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王 晋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5年,省人民检察院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带领全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湖北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坚持全面提高检察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检察公信力“两个主基调”,着力打造法治检察、创新检察、实力检察、文明检察、人本检察,忠实履行检察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依法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贯彻平安湖北建设要求,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31097人,提起公诉44788人,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维护稳定各项工作。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积极投入反分裂斗争,深化严打暴恐活动专项行动,严惩“全能神”、“门徒会”等邪教组织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与公安等部门建立对严重刑事犯罪的常态化打击整治机制,起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84人,起诉涉枪涉爆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610人,起诉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12509人,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加大对非法集资、传销、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打击力度,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131人,促进法治经济建设。严惩拐卖儿童、性侵幼女以及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加大对恶意欠薪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权益。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该严则严的同时,做到当宽则宽,对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的,决定不起诉1738人。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亲情会见、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依法对134名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帮助改过自新、回归社会;通过“检校共建”等形式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新增全国、全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6个。

    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黄赌毒等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的重点整治。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惩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利用“伪基站”、“假网站”等实施的造谣传谣、盗窃、诈骗等犯罪。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社会矛盾,全面开通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方便群众表达诉求,依法妥善处理群众信访22426件次。深入学校、机关、社区、农村、企业普及法律知识,广泛利用官方微信等新媒体传播法治能量,在办案过程中注重以案释法,增强普法实效性,促进全民守法。

    二、依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反腐败总体部署,共查办各类职务犯罪3021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2251人,渎职侵权犯罪770人,结合办案加强职务犯罪预防,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严肃查办大要案。办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案件181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430件,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要案218人,其中厅局级39人、省部级4人(均含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依法办理蒋洁敏、王永春、李春城、郭永祥、王敏等重大专案,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完成了侦查、起诉等工作,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严惩严重行贿犯罪,查办行贿犯罪652人。抓获、劝返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47人。

    严肃查办重点行业领域职务犯罪。加大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犯罪惩治力度,特别是严惩“小官大贪”,查办教育、就业、医疗、社保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486人。同步介入35起重大事故调查,查办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69人。贯彻精准扶贫部署,开展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在惠农扶贫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等环节查办职务犯罪419人。严肃惩治司法腐败,依法查办司法领域受贿、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88人。

    努力提升办案效果。深入贯彻省委建设性司法要求和“十六条意见”[1],坚持“五条办案原则”[2],积极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注重依法保护新兴产业、新型商业模式,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和科技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高度重视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严肃查办向企业索贿受贿的职务犯罪;区分个人犯罪与企业犯罪、一般违法与犯罪等界限;对涉企行贿问题,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依法从宽处理;对涉企案件慎重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促进企业家健康成长、为企业发展营造健康环境。

    强化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2406次,提出预防检察建议2077件。为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精准度和有效性,以农村土地征用、生态保护、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为重点,开展促进“三农”建设专项预防,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发展;以天河机场、杨泗港长江大桥等100余个重大工程项目为重点,协助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开展专项预防。深入分析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特点、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受到中央、省委重视。充实行贿犯罪档案数据库,向社会提供查询13.8万余次。完善与农业、水利、工商等部门之间的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协助相关地方人大制定出台重点项目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促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三、依法加强检察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贯彻法治湖北建设部署,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加大监督力度,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强化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监督。加大对有案不立等问题的监督力度,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412件;深入开展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专项立案监督,监督侦查机关对207件污染环境案件和53件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的案件立案侦查。对不应当立案的,监督撤案806件,对非法取证、违法扣押冻结涉案财物、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等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2330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对定罪不当、量刑失衡、审判程序违法等情形的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433件,采纳意见率为91%,监督纠正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794件。高度重视、严格依法做好死刑案件的审查、出庭和监督工作。

    强化刑事执行检察 [3]。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的监督,纠正相关问题1379人次,监督89名罪犯收监执行,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依法做好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察,监督纠正久押不决、体罚虐待等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3700人次,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075名在押人员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维护监管秩序、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促进提高社区矫正效果。

    强化民事和行政检察。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和行政裁判、调解提出抗诉156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4件,抗诉案件综合改变率为80%。依法加大对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纠正力度。对不服法院正确裁判的1722件申诉,加强释法说理,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开展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共监督纠正为骗取保险赔偿、逃避债务、规避税收监管等非法目的而提起虚假诉讼的案件201件,净化司法环境,增强司法公信。在宜昌、黄冈、咸宁等9个地方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4],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为重点,发现公益诉讼线索39件,按诉前程序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督促履行职责的检察建议21件,初步显现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省市县三级“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全面建成,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56件,促进了依法行政。

  四、深化司法改革,提升检察公信力

    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全力抓好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改革和工作机制创新,提高严格公正司法水平。

    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机构及办案组织到位、人员分类定岗到位、司法责任制新的运行机制到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了改革期间工作平稳和队伍稳定。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方面,以专业化为方向,经考试、考核、遴选委员会审查等程序,分两批选拔计入员额检察官3721名;第一批试点院1370名检察人员全部分类定岗到位,改革后一线办案力量增加了15%。在司法责任制改革方面,我们将其作为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来抓,在以往探索的基础上,根据最新精神,深化综合配套改革[5],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按照“抓两大、放两小”原则[6]将部分办案事项决定权授予检察官,同时通过强化业绩考核、加强监督制约、严格司法责任追究等方式,使检察官权责统一、履职尽责、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在所有基层检察院实行内部整合改革,减少中间层级,提高办案效能。在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方面,以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为前提,专门下发通知,强调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正确处理好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与接受地方党委领导的关系;建立全省统一的编制核准机制,优化检察人力资源配置;在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支持下,在全国率先全面实现了财物统一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了湖北经验。

    积极推进其他重大改革。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13455件;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机制,邀请228名律师参与接访1175人次,更好地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7],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和庭审中指控犯罪的主体作用,加强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把关,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起诉321人,提高办案质量,严防冤假错案。为提高办案效率,武汉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8],按速裁程序起诉2601人。

    深化检察工作机制创新。着眼于保障人权、提高严格公正规范司法水平,推进司法办案观念和方式转变,严格执行职务犯罪侦查八项禁令[9];取消不合理的考核项目,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以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等权利为基础,深化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为了提高诉讼监督工作质量和效果,继续推进诉讼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建设,明确了150余种主要诉讼违法情形的立案标准及办理程序。完善并规范检察工作与巡视、纪检监察工作的协作配合机制,增强反腐败合力。

    五、努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队伍建设“五个过硬”的要求,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提高自身硬实力、软实力和战斗力。

    加强思想政治和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加强自身修养,依法秉公用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省检察院党组两次向省委常委会专题报告工作,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深化全员教育培训,以检察业务、司法改革为重点,更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省、市两级检察院共培训检察人员8600人次,广泛开展多层次、多条线的全员岗位练兵、精品案件评选等活动,检察队伍职业道德素养和司法办案能力进一步提升。

    加强纪律作风和司法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执行检察人员过问案件记录、违纪违法典型案例通报曝光等制度,省检察院对4个市级检察机关进行了巡视,对全省所有检察院实现了检务督察全覆盖,以零容忍态度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按照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以问题为导向,认真开展督导检查,评查案件3.3万余件,纠正各类问题349个,健全案件线索管理、涉案财物统一管理等制度,防止违法违规办案。

    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以新型检察院建设为抓手,全面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充分体现向基层倾斜的导向,基层检察官员额平均比例高于省、市两级检察院1至2个百分点,努力提高基层检察官职务等级和薪酬待遇,检察经费保障特别是基层经费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更加重视科技强检,推进建设全省检察机关大数据中心和科技中心,与银行、房管等部门建立了涵盖50余种门类信息的侦查信息平台,扎实开展信息化应用“大比武”,推进司法办案与现代科技的深度融合。

    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切实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政协监督之下,认真贯彻省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政协工作的决定,采取25项措施落实2015年省“两会”精神。严格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省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细化办理程序。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上半年检察工作和近三年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认真抓好审议意见的落实。省检察院办理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和反映事项12件。邀请各级代表委员视察、评议检察工作1800余人次,建立代表委员网上联络平台和人大代表微信群,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改进检察工作。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按规定将396件案件纳入监督程序,强化对职务犯罪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等环节的监督。深化检务公开,发布重要案件信息2016条、程序性信息7万余条,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2万余份;构建“互联网+检务”模式,省检察院成立互联网检务办公室,以“鄂检网阵”[10]为平台,集成网上受理、信息查询、检察宣传等功能,实行内网外网规范运转、线上线下结合办理,既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又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去年,全省检察机关有137个集体和17名个人受到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省检察院先后就司法改革、民事执行检察、行政诉讼监督、律师参与信访接待、规范司法等工作18次在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会议上交流发言。

    全省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是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发展、保障民生、促进改革、化解矛盾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多重司法改革任务叠加,在更新观念、健全机制、转换工作模式等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检察队伍整体素质与新形势新要求相比还有差距,案多人少、高素质人才缺乏的问题在有些基层检察院比较突出;少数检察人员司法行为不规范,个别人员违纪违法,损害检察公信力。对此,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改进自身不足,积极争取各方支持,认真加以解决。

    2016年,全省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聚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发展新体制,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努力为湖北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突出抓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要求,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对产权、知识产权、创新收益的司法保护,加强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围绕扶贫攻坚、环境保护等开展专项工作,加大对侵害人民群众权益违法犯罪的惩治、监督、预防力度,全力推动法治环境上行,增进人民福祉。

    (二)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积极参与对重点问题的整治,注重防范暴恐、金融、网络等领域风险,促进完善社会治安立体化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体系,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巩固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成果,健全检察环节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三)依法查办、积极预防职务犯罪。贯彻中央、省委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要求,严肃查办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继续加大追逃追赃工作力度。落实《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正确把握调整后的职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深化职务犯罪预防调查、预防宣传、警示教育等工作,结合办案提出加强监管、完善制度的建议,推动源头治腐。

    (四)加大检察监督力度。全面推进诉讼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建设,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格局。加大对有案不立、滥用强制措施、裁判不公、违法执行等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完善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深化“两法衔接”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增强司法改革效果。深化司法责任制、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等4项改革试点,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机制和运行模式,使改革落地生根、实现预期目标。以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为重点,继续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统筹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务公开等各项改革任务,努力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六)提升自身建设水平。突出政治建检,突出从严治检,突出专业化职业化方向,狠抓思想政治建设,保持正风肃纪强气场,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司法规范化建设制度及措施,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进一步打造过硬检察队伍。着力抓好基层检察院建设,完善检务保障机制,紧跟技术发展潮流加强科技强检项目建设和应用,进一步夯实检察工作发展根基。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全省检察机关将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确领导下,更加自觉地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认真执行本次大会决议,努力推动全省检察工作全面发展进步,为湖北实现在中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

  相关说明

  〔1〕“十六条意见”:指省委转发的《省委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意见》对全省政法机关更新执法司法理念、增强服务经济发展主动性、惩治影响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的犯罪、规范司法行为、联系服务企业等提出了16条要求。

  〔2〕“五条办案原则”:指省检察院提出,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要正确把握依法坚决查办、坚持惩防并举、把握政策界限、掌握分寸节奏、注意方式方法等五条办案原则,确保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刑事执行检察:指为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改革部署,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在工作职责变化方面,除了原有的对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责外,还增加了对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活动的监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的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监督,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责。

  〔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指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湖北作为13个试点省份之一,从2015年7月起开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省检察院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报经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后,在武汉、黄石、十堰、荆州、宜昌、黄冈、咸宁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等9个地区检察机关开展试点,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5〕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指省检察院在推进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基于这项改革的核心地位和综合性特点,推行的科学建立办案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基本办案组织、全面实行基层检察院内部整合改革、优化审批审核与指挥指令、健全监督制约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等9个方面的改革措施,并据此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形成了以责任制为核心的综合配套改革体系,以此保障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顺利进行。

  〔6〕“抓两大、放两小”原则:指湖北省检察机关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划分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和检察员在办案中的职责权限的原则。对法律规定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行使的职权,综合考虑案件性质和影响,确定授予检察员行使。“两大”是指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可能影响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诉讼监督案件,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两小”是指一般性案件和办案中的非终局性事项、事务性工作,授权检察员独立作出决定。

  〔7〕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意见》对这项改革进一步提出,要“探索建立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相适应的诉讼监督制度,着力在审判活动中发现、核实和监督纠正诉讼违法行为。实行检察机关对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庭审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主体作用。”

  〔8〕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武汉等18个城市开展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主要内容是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等11种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目前,武汉市在江汉区、武昌区、汉阳区、江夏区检察院、法院开展试点工作。

  〔9〕职务犯罪侦查八项禁令:指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必须严格执行的八项禁令:(1)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2)严禁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3)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4)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5)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6)严禁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7)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8)严禁违反办案安全纪律。

  〔10〕“鄂检网阵”:指省检察院门户网站、官方博客、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手机客户端、手机报,以及全省各级检察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构成的新媒体平台体系。

本文刊载于《湖北日报》2016年2月6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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